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设备评估说明撰写阶段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撰写设备评估技术说明。 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行业较基础的评估业务,但是也有其难点和痛点。难点是大型非标机器设备评估的难度比较大,痛点是小型设备评估起来数量庞大,评估师一次可能要做成千上万台数量的设备,工作量繁琐。
矿山机械设备资产评估是指对矿山所拥有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使用状况的过程。这种评估通常由的评估师完成,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机械设备的市场价值、折旧情况以及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矿山机械设备资产评估的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料收集:评估师需要收集有关机械设备的相关资料,包括设备的购买价值、使用年限、维修记录等。
2. 可视检查:评估师会对机械设备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外观状况、运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损坏或磨损等问题。
3. 数据分析:评估师会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检查结果,对机械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计。
4. 市场调研:评估师会对市场上类似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研,了解其市场价值和销售情况,以便更准确地评估被评估机械设备的价值。
5. 编写评估报告:评估师会根据分析和调研结果,编写评估报告,详细说明机械设备的价值、状况以及评估的依据和方法。
矿山机械设备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以用于决策,例如确定机械设备的购买或出售价格、评估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成本,以及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编制等。这对于矿山企业管理和资产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机械工程设备评估是指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评估和分析。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设备的使用价值、性能状态、维修保养需求以及未来的投资规划。
机器设备是企业重要的实物资产,对机器设备的核查验证在于机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权属、使用状况和账面价值的真实性等,这是合理评估机器设备价值的基础。
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类别,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评估中通常分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