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因此,建设养殖场并没有改变原土地用途,无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不能以养殖户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随意进行强拆。
综合评估与改进措施
在完成各项评估后,需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得出养殖场的综合价值。评估结果应客观、公正地反映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潜力。同时,还需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帮助养殖场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例如,针对管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员工素质;针对技术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引进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