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补偿分为几部分
1、对土地的补偿,一般可参考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低是建筑。
3、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合理的搬迁费用。
具体补偿数额问题,一般是以经营者与相关部门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能认可或者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不得直接强制执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养殖户的申辩权和救济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因此,建设养殖场并没有改变原土地用途,无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不能以养殖户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随意进行强拆。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以下称评估)成员应当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